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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老人:今天是您的节日

来源:济南日报 2018-10-17 11:32   https://www.yybnet.net/

制图/胡丁

九九重阳节,浓浓敬老情。辛苦半生,在他们的晚年时光,理应享受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在此,我们从社会保障、案例警示、法律服务等多个角度,搜集了与老年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信息,力求为老年人提供一份暖心的提醒。

这个利好消息老年人来了解一下

谈起养老的话题,无论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还是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最担心的莫过于自己到了动不了的那一天,能由谁来照顾。尤其是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家里一旦出现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人手立刻变得紧缺,工作生活都会受到影响。不少老人在需要护理时选择长期住院,既消耗大量医疗资源,也加重家庭负担。很多人尚不熟悉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正是由此应运而生。

其实,长期护理保险在济南已不是新鲜事物。2016年6月1日,济南市正式启动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人员的护理问题。职工医保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经日常生活能力评定,且符合病情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连续缴纳满一年职工医保参保人均有享受资格

“怎么办理,需要参保缴费吗?”“听说过,但是不知道什么条件的能申请。”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市民后发现,很多人对此项制度尚不完全了解。

“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独生子女家庭供养模式难以为继、老龄化带来的慢性病管理、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从制度上解决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保障,让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有尊严、高质量地生活,提高参保人的幸福指数。”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平台,以“医养康护”相结合的养老、护理机构为载体,有利于促进医养结合养老护理机构的发展,同时也补齐了济南市社会保险制度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济南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参加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参加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不需由单位或个人单独申报参保手续。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15元的标准筹集(财政每人5元、福彩公益金每人1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100元)。

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一年的参保人,均可按病情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符合长护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就近的定点长护机构提出申请,由定点长护机构给予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定点长护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也就是说,不办参保手续、不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均有享受待遇资格。

报销比例90%不设起付线和最高报销限额

“父亲脑血栓,不可能一直住院,就送到了老年公寓。办了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上日常的药费都够了。”历下区第二人民医院老年公寓是定点长护机构之一,市民李女士的父亲被送到这里不久,就赶上这一政策的实施。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参照医保三大目录执行,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90%,并且不设起付线及最高支付限额。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医疗护理费用须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不包括生活照护产生的费用,例如护工的费用就不在支付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通过使用社保卡来实现,不发现金。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根据医疗护理服务形式、定点医护机构医疗资质与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包干标准。每床日包干定额总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50元/天(居家医疗护理)、60元/天(机构医疗护理)、200元/天(医疗专护)。此为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办法,并不是按此标准给参保人员发放现金补助。

其中,院护的床位费及护理费支付标准均为10元/天,定点院护机构应按此标准减少参保人的床位及护理的相应收费。比如老年公寓每个月的床位费是1200元,护理费是1500元,参加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之后,每个月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均相应减少300元,每个月就少交600元。

市社保局提醒,符合长护申办条件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定点医护机构(定点长护机构名单可到市社保局官网进行查询)提出申请,参保人切勿轻信任何第三方中介,将社会保障卡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交由非长护定点机构代为申请待遇。

(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夏天)

这些诈骗手法老年人须特别注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一些不法分子盯住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利用金融、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频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对一些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也从面对面的“保健品”诈骗转为通过电话、短信实施的电信诈骗,而且形式多样。今年以来,济南市发生的各类电信诈骗受害群体中老年人占比也较大。

骗子一连串

2017年10月16日上午,80多岁的市民王女士在家里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某通讯公司客服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先报了自己的工号,说是需要核实事情。随后,又有一个自称姓杜的经理在电话里说,王女士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601号开了一个座机号,涉嫌违法,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帮着拨通了石景山区“派出所”电话。电话接通后,一个自称叫“李鑫”的警官询问情况,王女士就把情况向对方作了说明,对方说“管不了”,需要向队长汇报;“李鑫”的队长(自称“陈亮”)在电话里说他也管不了,需要向检察院检察长(自称“林君安”)汇报。一会儿“林君安”回复说王女士的案子很复杂,牵涉的人很多,必须要按嫌疑人拘留半年。这时王女士生气地说,拘留就拘留吧。

“林君安”见王女士态度强硬,说让联系当地的“检察长”提前处理这个案子,并给王女士拨通了当地“检察长”的电话。对方说为了早点洗清冤情,可以给她申请分案处理,但必须先给一个账户转15万元,并说这个户主是专门负责处理王女士这个案子的,转账后一天就能给王女士清案。

至于为什么要转给对方钱,该“检察长”说,因为案子的主谋用15万元买了王女士的个人信息,需要转15万元才能给其洗清冤情。王女士把钱转过去后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说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再打过去。到第二天上午8点左右,王女士又给对方打电话,对方说再去一下银行,把手机银行每天转账的额度加大。此时王女士感觉不对,遂打电话报了警。

骗术有套路

济南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警官杨玲介绍,以各种由头冒充公检法诈骗的行为还有很多种,骗子的共同特点是:

一是先利用各种身份(联通或移动客服、信用卡中心、举报中心等)与受骗者电话联系,并通过说出受骗者的一些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增加可信度;

二是通过使用改号软件显示的公安机关电话,以公安局办案人员身份,在电话里通知受骗者涉嫌贩毒、洗钱、诈骗等重大犯罪,以此把受骗者说蒙;

三是以需要通过对受骗者银行存款的来源进行核查,确定是否涉嫌犯罪为名,为受骗者提供一安全账户或让受骗者自己另开一账户,并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等,否则受骗者的存款将被冻结、扣押或追缴;

四是以案件重大务必保密为由,防止受骗者告诉亲朋好友。

警方提醒

杨玲介绍,针对此类案件,广大市民只需记住这一条: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绝不会通过电话告知某人涉嫌某某重大犯罪。如果有人在电话中通知你涉嫌某某重大犯罪时,请你不要理睬,只需立即挂断电话,然后拨打电话报警或咨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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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四不”防被骗

杨玲介绍,平时生活中不管遇到什么样的诈骗电话或信息,只要做到“四不”,就能避免财产损失:

一、不痴迷:要冷眼对待保健品的宣传,理智购买与使用,最好在医生的指导下到正规的药店、商店去购买。

二、不泄露:不要轻易对外泄露自己的个人、家庭、银行等信息,以免招致祸端。

三、不轻信:不因高额奖金的诱惑而失去理智。还是那句老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有馅饼必定有“陷阱”。如果你想试试看,十有八九会受骗。

四、不汇款:不轻易汇款,汇款时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最好是有自己的子女在场陪伴。

杨玲建议,广大老年人要与自己的子女多沟通、多交流,多听听他们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与见解;子女们也要抽出时间多陪陪老人,帮老人开阔一下眼界,多掌握一些新知识,以提高他们的防骗能力。此外,还有一些诈骗类型,如以发放养老保险金补贴名义、声称保健品返利、冒充收藏品协会实施诈骗、冒充熟人实施诈骗,这些骗术都需要老年人注意。(本报记者 陈彦杰)

这些法律问题与老年人息息相关

分担赡养协议

未必有效

孙先生与弟弟在亲友的主持下,按照当地风俗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孙先生负责赡养父亲,弟弟赡养母亲,兄弟俩各自将二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去年9月,孙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不久,母亲因中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因为弟弟夫妻二人下岗,负担不起母亲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母亲要求孙先生承担一部分费用。

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值班律师解释道,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孙先生和弟弟签订的“分家协议”损害了其母亲的合法权益,不能消除法律规定的义务。孙先生仍应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分担生活费用和医疗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从性质而言应该属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一个协议。这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该“协议”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合同。退一步讲,即使该“协议”受《合同法》规范,也应属于无效合同。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经过第三人同意,如果合同内容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应该是无效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但这里的“赡养协议”仅可以在赡养的时间安排、方式方法、内容细节上进行约定,并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法律服务平台提醒群众,尽可能不要签订“分担赡养协议”,毕竟无论父亲或母亲都是为子女操劳一生的至亲,作为子女都有赡养的义务。

高龄劳动者再就业签订劳务合同很重要

李先生退休后在一家民营企业找了一份门卫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7月公司经营不善宣布停产,李先生还有5个月的工资没发。他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并没能够立案。

律师答复李先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李先生退休后再就业,虽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从法律上说,他与公司之间已经不再是劳动关系,也无法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保障,因此发生纠纷也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管辖。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劳务报酬诉讼。

法律服务平台提醒,退休后或超过退休年龄的高龄劳动者再就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将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津贴、保险等内容以书面约定的形式固定下来。

旅行社过失致老人生病

经营者应赔偿损失

姚先生与老伴儿一起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老年团队旅游。在第三天的行程中,因安排异常紧张,包括姚先生在内的多位游客顶着烈日长时间快速步行。当晚姚先生回到住宿地后,因劳累感到身体很不舒服,未曾就餐。随团导游简单询问后,劝姚先生早休息。晚上9时左右,姚先生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因过度劳累引发心脏病。这不仅花去了姚先生6000余元的医药费,还耽误了剩余2天的旅游行程。

姚先生的损失是否应由旅行社承担?律师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旅行社没有考虑到老年团队的特点,将第三日行程安排得异常紧张,是不合理的。而且,姚先生在晚饭前就感到身体不舒服,但旅行社随团导游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备及医疗检查措施,属于对游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情形,以致姚先生最终诱发心脏病。因此,旅行社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姚先生医药费、剩余团费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服务平台提醒,老年人旅游出行前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运营规范的旅行社;2.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要仔细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各项权利义务,并可结合自身情况与旅行社单独约定附加条款;3.要选择休闲的旅游线路、轻松的行程安排和有经验的导游及有随队医务工作人员的老年团队。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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