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爱车,却遭遇以旧充新;还有货不对板、以次充好……面对消费者遇到的种种糟心事,法官也有话说。
3月15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消费维权、假冒伪劣、服务质量、虚假宣传等事关百姓生活的多个方面,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下为其中部分典型案例——
关键词:以旧充新
【基本案情】2015年5月,尚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车辆定购协议,约定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车辆一部。尚某所提车辆钥匙有新旧之别,车内座椅没有防尘罩,4个车门闭合处有明显的摩损,车牌悬挂处有明显的粘贴宣传牌痕迹,故认为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系展车,而非新车。尚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尚某作为消费者已经就所提车辆并非新车尽到了举证责任,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对其所交付的车辆不存在尚某主张之瑕疵提供证据,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交付的车辆并非新车。济南中院判决: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尚某购车款24万元并赔偿尚某为购车支付的贷款利息损失。
关键词: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12月,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在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网店购买了膳维通益生元蛋白固体饮料5盒,价款1225元;DHA藻油夹心软糖10盒,价款4350元。陈某主张,涉案两种产品属于婴幼儿专用食品,但膳维通益生元蛋白固体饮料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DHA藻油夹心软糖中含有食品添加剂醋酸酯淀粉和三氯蔗糖,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中没有包含婴幼儿食品,且购买使用后孩子出现呕吐腹泻症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货款5575元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55750元。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认为,从某生物科技公司执行的企业标准及生产许可范围来看,涉案膳维通益生元蛋白固体饮料及DHA藻油夹心软糖产品并非婴幼儿配方食品,但产品标签上所标注的适宜人群和建议食用量中均包含婴幼儿,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是包括婴幼儿的,即该食品是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
根据规定,允许二氧化硅、醋酸酯淀粉、三氯蔗糖三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名称中均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某生物科技公司将添加有二氧化硅、醋酸酯淀粉、三氯蔗糖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标注为适宜婴幼儿食用的食品,违反了标准要求,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济南中院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退还陈某货款5575元,并赔偿陈某10倍货款损失55750元。
关键词:一房二卖
【基本案情】徐某与某置业公司达成某房屋认购意向,并交付首付款。某置业公司主张向徐某邮寄了《签约邀请函》和《解除优先购买权通知函》,在要求徐某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果后,通知徐某解除其优先购买权。徐某主张未收到某置业公司邮寄的上述材料。现某置业公司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徐某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某置业公司虽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双方对于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等进行了确认,某置业公司亦按照双方约定收取购房款,故徐某与某置业公司之间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判令某置业公司应当返还徐某已经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利息并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损失。
关键词:医患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之女因气喘、气促5天、发现心脏杂音5天到某医院就诊治疗,其后由医院主治医师赵某在某医院为患儿实施了手术,患儿于两天后死亡,花费诊疗费5万余元。刘某认为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济南中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主治医师赵某未到医院参加术前病例讨论,也未按规定书写手术记录及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某医院本案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规定及伪造病历资料的情形,应推定医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考虑患儿自身患病的因素,法院判决某医院承担赔偿比例为60%。(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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