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张鹏
几年前,济南市平阴村民王某某在本村自建楼房,由孙某某组织人员为王某某建大门、部分院墙、厕所等设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期间,孙某某给刘强电话联系,让其驾驶自有吊车进行吊装。刘强驾驶无牌照的简易吊车到达现场,将部分楼板吊至大门顶。正当刘强操作吊车欲继续吊装檐板时,吊车的吊杆触碰了高压电线,导致刘强触电受伤。在场人员给供电公司下属供电所拨打电话,要求停电抢救刘强,并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停电后,刘强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瘢痕形成构成九级伤残。刘强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数额。
一审法院酌定由刘强自行承担50%、孙某某承担10%、王某某承担10%、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刘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33.19万元,判决孙某某赔偿3.32元,刘强赔偿3.32万元,供电公司赔偿4.96万元。
一审宣判后,供电公司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最终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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