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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两双盗版袜子 超市被判赔偿六千 法院判决支持厂家打假维权

来源:生活日报 2019-04-11 04:37   https://www.yybnet.net/

□首席记者张鹏

通讯员王继学

生活日报4月10日讯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济南市民刘帅(化名)在济南某一小区经营一家面积100多平方米的小型超市,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25块钱卖了两双“浪莎”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整整6000元,而原因在于,袜子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李鬼”。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驰名商标“浪莎”的所有权人。该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店铺出售的“浪莎”牌丝袜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原告对该店铺销售该侵权商标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被告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和商誉。对此,被告经营者刘帅则辩称,在没有通过执法部门的现场封存和本人签字的情况下,不认可这些东西是从本人超市购买的。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11月18日向该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受理申请后,公证员陪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达济南某超市内,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内花25元购买了两双外包装印有“浪莎”字样的同款袜子,并当场取得小票一张。公证人员对购买现场及现场取得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将其中一双袜子及小票装入信封袋,封签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收执。原告浪莎公司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载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在济南某某超市购买的标注“浪莎”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印刷模糊,未见产品正品痕迹,产品质量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防伪标识与本公司所确定的防伪标识不同。上述产品不属于该公司及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确认为假冒“浪莎”注册商标的产品。

近日,历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济南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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