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进企业。开庭现场
民营企业设立时应注意什么?企业签订合同应怎样规避风险?一旦民营企业陷入诉讼该怎样依法维权?近日,济南中院民二庭针对民营企业常见的法律问题,发布《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建议。
设立、治理、解散过程务必规范
现实中,大部分企业发起人仅仅重视企业设立的结果,不重视企业设立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如期成立或企业成立后出现大量纠纷。
在企业设立过程中,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不同,因此,应避免对特定产业、行业领域设立企业组织形态的相关规定不了解,盲目选择企业组织形态;避免资金不足却坚持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避免缺乏综合考量而选择不适当的企业组织形态。企业设立时,投资者、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过程也应充分注意法律风险,并加以防范。
投资者投资成立民营企业,目的是为了投资收益,就企业治理而言,应注意避免企业设立协议缺失,避免轻视企业章程,避免设立协议与章程规定不一致,避免随意修改企业章程。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设置,应避免股东会、董事会僵局,避免会议召开瑕疵,避免会议决议瑕疵,避免股东权益受损,避免董事履行职务瑕疵,避免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职能。
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解散,对如何预防企业进入解散及解散后清算中的法律风险,法官建议避免企业僵局致使企业解散,避免股东会解散决议瑕疵,避免司法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错误。如果公司法人在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清算,应避免不及时清算,避免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登记,避免清算方案未按正确顺序进行。
合同管理切忌留下隐患
企业间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进行的。一份好的合同,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甚至导致败诉的后果,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合同订立时,企业应避免口头合同,避免证据缺失,避免公章管理不善,避免业务人员滥用签约权利,避免因超时效而丧失撤销权,避免“订金”“保证金”与“定金”的概念混淆,避免保证担保意思表示不明确,避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丧失抵押权,避免因未交付质物而丧失质押权。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应避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避免合同纠纷发生时选择不当的解决方式,避免不当的合同结算方式,避免验收货物不及时而错过异议期,避免泄露商业秘密,避免错失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机,避免超期提出解除合同的异议,避免因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己方不采取措施而造成损失扩大,避免权利超诉讼时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而协商不成时,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应避免盲目选择救济途径,灵活约定仲裁,适当采用公证,巧妙选取代理,适时申请支付令。
融资是一把双刃剑
现行经济环境下,中小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融资就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财务问题。
融资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带来财务杠杆利益,又会产生融资风险。对民营企业来说,常见的融资方式有:银行贷款融资、股权融资、民间融资、新三板融资、融资租赁。法官提醒,无论采取哪种融资方式,都必须衡量由此带来的收益和风险损失。
法官特别提醒,无论采取哪种融资方式,融资前要制定完备的融资计划,首先,就融资规模而言,应当合理控制融资对象的数量和类型;其次,就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而言,企业应当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不要为了过分夸大企业经济实力而向贷款人许诺超出企业承受能力范围的高息作为融资回报,以防止其因无法承受高额利息而被套上还款的枷锁。此外,要制定完备的风险防控方案。融资过程中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与证明资料,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融资成功后要将融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有计划地合理使用贷款资金,发生纠纷后积极稳妥地处理。
要重视物权保护
物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是人生存发展的物质保障。同理,民营企业要生存发展,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必须要重视保护自己的物权。
针对民营企业物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法官提示: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企业的不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
如果企业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的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
企业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如果企业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如果企业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企业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诉讼有风险 执行亦有风险
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和法院受理阶段,企业应注意避免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诉讼请求不适当、逾期变更诉讼请求、超诉讼时效、诉讼主体不适格、逾期交纳诉讼费。在应诉与答辩阶段,企业应注意避免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超期提出反诉,还应注意证据的提供及申请延期审理。在诉讼保全阶段,企业应注意避免保全后不起诉、保全措施不当、超标的查封、续封不及时。企业在参加庭审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忽视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权、证人不到庭作证、原告不到庭、缺席审理。企业决定提起上诉后,应注意上诉时间,如撤回上诉要考虑各种可能。
法官特别提醒,在强制执行中,企业要充分考虑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因而存在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负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划拨属于企业的资产,甚至被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有可能存在被拘留等其他不利措施;企业作为案外第三人,存在财产被错误执行或存在拒绝协助执行义务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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