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8日讯(记者 刘彪)今天,记者从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获悉,其日前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时期,全市各药店对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药店负责对购买发烧、咳嗽等药品的用药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购的,代购人员要出示用药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同时,药店负责对购药人进行体温检测;代购的,应如实报告用药人体温情况。对体温检测超过37.3摄氏度的用药人或代购人,要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就诊。药店负责登记购买发烧、咳嗽等用药人信息;如果代购,先登记代购人信息,再登记用药人信息(用一个序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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