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济南消息近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的16种具体情形,在全国首开先河,《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意见》指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并明确了10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未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未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的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比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的;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保存原始检测记录,经责令改正,及时完成整改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等情况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介绍道。
此外,《意见》还提到了6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小微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生产设施连续不可中断运行,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年度检修计划,并采取必要减排措施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额以下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值得一提的是,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将不予处罚。《意见》规定,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轻微,经调查发现符合《意见》规定的免除处罚情形的,由调查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免除处罚,对案情复杂、重大的违法行为或减轻超过最低处罚额50%的,在调查终结建议中依据规定提出减免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审核后,方可决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见习记者樊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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