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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回应互联网时代诉讼需求 济南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系列报道④

来源:济南日报 2020-04-10 11:23   https://www.yybnet.net/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普及以及快速发展,使得法院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是此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明确,当事人选择以在线方式诉讼的,可以以电子化方式提交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再提交纸质原件。经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均可以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济南是山东省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工作的唯一试点地区。改革启动之初,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的挑战,济南两级法院及时转变了诉讼模式和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及智慧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的优势,做到疫情期间司法“不打烊”,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有力地推动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的开展。那么,法院是怎样开展在线诉讼的?开展电子诉讼时应注意什么?本期记者带您了解一下关于“电子诉讼”的那些事儿。济南中院审管办副主任、四级高级法官付雪玉,就此进行了解答。

Q当事人:法官,听说现在可以在线诉讼,具体是怎样操作的?

付雪玉:电子诉讼是指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信息化诉讼平台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以电子化方式提交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不再提交纸质原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Q当事人:对方不同意在线庭审,还能用在线的方式开庭吗?

付雪玉:这种情况下不能在线庭审。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在线庭审: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需要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不宜适用在线庭审情形的。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

Q当事人:在线庭审和线下开庭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付雪玉:在线庭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与线下开庭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线庭审的案件,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与线下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Q当事人:法官,在线庭审的程序和在线下开庭一样吗?

付雪玉:在线庭审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不再重复进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不再举证、质证;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Q当事人:开庭过程中,如果对方退出在线庭审,那怎么办?

付雪玉: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

Q当事人:法官,在线庭审时如果我有证据需要出示,怎么办?

付雪玉: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在线庭审的案件组织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主张。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经在线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线下提供原件。

Q 当事人:法官,开庭可以在线上进行,是不是送达也可以?

付雪玉:是的。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积极利用工商、公安等政务共享数据拓宽当事人送达信息的获取渠道,探索建立送达联动机制。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原告应当在提交立案申请时确认是否同意电子送达。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填写手机号码、微信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地址等电子信息。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律师作为代收人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

Q当事人:怎样能够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付雪玉: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Q当事人:如果我没有收到电子送达的文书,怎么办?

付雪玉: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如果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接收到或无法查阅电子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可以在收到短信或者电话提醒后两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再次送达。Q当事人:如果我同意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文书,送达日期怎么计算?

付雪玉:根据济南中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最后一次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此外,公告送达优先采用网上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发布日期即为公告起算日期。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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