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杜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刑并处罚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杜某漏罪。2019年3月,杜某被押回济南审查。近日,历下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杜某注册成立沈阳某集团公司济南分公司,杜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成立后,杜某通过让业务员发放宣传彩页、打电话、举办讲座、组织投资人到“基地”参观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公司实力及投资项目,并以年息16%至24%为诱饵,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公司经营期间,共有47名投资人,投资总额595万余元,其中利息转投资13万元,收回本金11万元,收回利息58万余元,损失金额513万余元。另查明,2017年10月,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杜某刑期自2016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杜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因其前罪与本罪系同一罪名,在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综上,历下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王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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