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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之前 济南中院四级高级法官赵雯办案故事

来源:济南日报 2020-08-14 11:23   https://www.yybnet.net/

赵雯赵雯(中)与同事讨论案件。

夜幕降临,办公室里安安静静。当天庭审结束后,济南中院民四庭法官赵雯经过反复斟酌,认为案子的一审判决与法律规定不符,而且该案涉及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应当改判。

这起案件并不复杂,工作人员在公司嬉戏打闹,结果一人不小心受伤。受伤的员工把企业告上法庭,要求企业承担8万余元的治疗费。一审法院支持了受伤员工,判决企业赔付8万元。企业不服,向济南中院提出上诉。

“事关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个案子不能简单一判了之。”在判决之前,赵雯决定再为当事人调解一次。

起 因同事嬉戏打闹,造成一人受伤

在同一家公司工作的李大姐和王大姐因工作结识,且关系要好。今年年初的一天,二人在大厅相遇,便嬉戏打闹开起玩笑来。可就在拉扯的过程中,李大姐不小心摔倒受伤。

李大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摔伤造成她腰椎骨折,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李大姐的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李大姐看来,在工作单位里面受伤,就应该单位赔偿。于是她将工作单位济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判令某公司赔偿李大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审 理双方据理力争,法官抽丝剥茧

二审案件很快通过自动分案系统分到了法官赵雯手中。

在审理中,公司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理由:李大姐是在公司受伤不假,但她是在与好朋友打闹中意外受伤,并非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且,受疫情影响,公司上半年业绩萎靡,员工工资负担已是极限,现在还要承受8万元的赔偿,对公司更是“雪上加霜”。

“她本人的过错造成了伤害,反而让公司来承担,这合理吗?”该公司代理人说。

被上诉人李大姐也很委屈,她家境一般,这次意外花去的钱对她来说是笔“巨款”,而且受伤的地点在公司,公司不该承担赔偿吗?

作为承办法官,赵雯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一遍遍仔细翻阅卷宗,反复权衡着其中的法理与人情。

为了缓和当事人的矛盾,赵雯组织了调解,但双方谈不拢,不欢而散。

事情就这样僵住了。案件调解不成,须及时作出判决。作为主审法官,赵雯的态度对判决结果至关重要。焦 点如何理解“从事雇佣活动中”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大姐受伤时是不是处于工作中。

赵雯告诉记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法官审理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案件的一条重要法律依据。但是,如何理解“从事雇佣活动中”,是适用本条法律规定的关键。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员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了损害,不论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单位财力显然比普通个人强,故应判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对每个民事主体都是平等保护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视一方当事人是否是单位而定。”

赵雯反复推敲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虽然超出受权范围但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雇佣活动中”应指为该公司履行职务的活动中。该规定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中“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是基于损害与执行工作任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与上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是指“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损害,即损害与执行工作任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仅仅因损害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就认定因履职受伤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将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负担。

赵雯说,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确实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并不是无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为准,不能超越用人单位工作管控内容和安全保障要求范围。如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的非履职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则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用人单位能力限度,实质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法外成本和额外负担,进而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此案发生在疫情期间,如果让企业无辜受罚,将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赵雯坚定了改判的决心。判 决触摸法律的温度

本案中,李大姐和王大姐开玩笑拉扯,是引发李大姐损害的根本原因。该玩笑行为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与被拉扯者是否从事保洁工作没有内在因果关系,纯属私人间的偶然事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因从事雇佣活动而遭受损害的情形。

李大姐和王大姐都是成年人,应该能够预知其拉扯打闹将造成的后果。因此造成损害而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风险,违反基本法理基础和具体法律规定。

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但赵雯并没有如释重负,她还心有牵挂。特别是李大姐,治疗费用没有着落,她又不愿起诉让好朋友王大姐承担,而且受伤后一直没去上班,很担心被公司辞退。

在赵雯看来,刚性的判决表明了司法的态度,但个案矛盾的化解同样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在法律文书送达时,赵雯向当事人李大姐详细地解释了改判的理由和依据,李大姐也认识到她受到的伤害不是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引起的,并决定向真正的侵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李大姐所在的公司收到判决后,公司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在了解李大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后,公司的负责人对李大姐进行了物质帮助,双方还约定了上班的日子……法官名片

赵雯

作为一名有着20多年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赵雯辗转过多个业务庭室历练,凭着一以贯之的钻研与坚守,她一路走来,一路精彩。

在同事眼中,赵雯是个率真干练的法官,办起案子来风风火火。遇到疑难案件时,她是披荆斩棘解难题的急先锋,用智慧和真诚定纷止争;案件审结后,很多当事人送来锦旗,她都婉言谢绝:“公平公正审理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名法官的分内之责。”

在赵雯身上,能看到济南中院法官的风采和担当。

赵雯,1993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济南中院工作,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审理了大量知识产权、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环境资源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她不仅是民事审判的行家,还是学术型法官,把“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作为自己的动力,多次在《人民司法》《中国审判》等国家级重要期刊发表论文,在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等获得高级别奖项,并作主题发言。

在众声喧哗中保持司法的定力,是赵雯审判办案一直坚守的信条。在她看来,法律平等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司法审判必须保持冷静,不能被舆论和惯性思维所禁锢。要从一点一滴的事实证据中抽丝剥茧,作出最理性的分析。

“司法的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通过公正的判决传达法律的规则,表明司法的态度,从而引导社会主体的行为,避免或化解同类矛盾纠纷,才能发挥司法裁判的独特价值。”赵雯说。

(本报记者 侯月 通讯员 袁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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