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金家大院门前的一棵老松树遭砍伐,作为租赁方的丁守林质疑有关部门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随意砍伐文物周围树木,要求严查事件责任人。记者对此事件进行了探访。
文保单位门前松树遭砍伐
“2013年我就开始租赁这个院子,这棵老松树一直立在大门前,长得郁郁葱葱的,今年七月份我来检查水电,突然发现树没了,一盆绿色植物压在原来树所在的位置上。我非常吃惊,也有些愤怒。”作为金家大院租赁方的丁守林发现树被砍后马上报了警,要求进行深入调查。
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宽厚里商业街中心位置的金家大院,建于1910年前后,当时属清末历城县令金有大私有宅邸,是济南市解放阁片区当年拆迁时唯一一座保留下来的两层楼四合院,于2013 年成为“山东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记者发现,目前在金家大院门前的确只有一盆较大的观赏盆栽,从远处看根本看不出这里原来有一棵老树,上前仔细观察才发现,花盆底下漏出一块未被完全遮盖住的树墩。“派出所民警询问物业和周围商家了解到,树木是由历下区园林局于7月13日上午砍伐的。”丁守林表示。
记者为此采访了历下区园林局专业绿化科孟科长,“5月份就有人上报称金家大院门前有棵树已经枯死了,可能会有突然倒塌的危险。 宽厚里又是近日召开的全国文明城市培训班的主要观摩点,正进行绿化管理,我们派专人多次鉴定、讨论,最后决定对其进行紧急处理。”
金家大院租赁方丁守林则质疑道:“为什么没人通知我们这个使用方?金家大院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怎么毫无手续门前树就被砍了,是否有破坏文物的嫌疑?”
文保地界不要轻易动土
对于此树,记者展开了调查,历下区文旅局的刘科长告诉记者:“这棵树并未有所登记,代表这棵树本身并不是文物。”但是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裁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若树木在保护范围之内,对其进行砍伐的相关责任人还是触犯了文物保护条例。
8月 12日上午,丁守林委员到历下区文旅局做了调查笔录,并查阅了金家大院的文物档案,档案上明确标记出这棵树处于金家大院文物保护范围之内。“当天,历下区文旅局执法人员明确表示,树木被砍前文旅局并未接到任何申请或通知,未曾备案就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丁守林说。记者就此致电历下区文旅局刘科长,刘科长表示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
从事几十年文物考古保护工作的济南市考古所所长李铭强调,无论树龄长短、被砍前是否已死亡,这棵树只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就不可随意处置。
文物保护不能挂牌了之
丁守林表示:“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金家大院的一部分,这棵树在被砍前应由专家鉴定当时的生长情况,有无被砍的必要或有无救治的可能,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好手续。”对此孟科长无奈地表示,事前并不知道金家大院是文物,更没有想过这棵树与文物有关系,只当作是宽厚里商业街上一棵普通雪松处理了。“我们在那棵树周围没有发现有文物保护的牌子,树木也没有围栏或院墙保护,就立在门前开放式的小广场上,并未将它与金家大院联系在一起。”
8月13 日,记者来到金家大院,在院门口和外墙处未找到诸如“文物保护”等字样的牌子。后来,站在门外透过门玻璃往里看时,发现在金家大院内的房东墙上挂有“山东省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牌子,但并不显眼。
采访中,金家大院周围的商铺人员,被问及是否知道那棵老松树是属于金家大院文物保护地界内时,大部分人表示并不知晓。
文物若只是登记、挂牌,却没有相关部门作出实际保护,而不采取明显标注和得力措施的地界保护,难免会有更多文物因“被不知情”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留下文化遗产而不只是文化回忆
“整个事件暴露了有关部门缺乏文物保护意识,对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以及各部门在保护文物方面缺乏沟通和配合,从文物的认定、运营到保护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我是市政协文体组的成员,也想借这一事件呼吁各级部门重视济南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强交流配合,做好文物宣传、维护、巡查等工作。”丁守林感叹道,“这棵树是与整个金家大院和街区融为一体的,是很多老济南人的记忆坐标。”
李铭所长表示:“我们要创建‘文化济南’,文物是非常宝贵的历史,一旦破坏就难以修复,要为老济南多留一些文化记忆。针对这次事件,要依法办事,查明真相,予以合理处罚,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仅存的珍贵文化遗产!” 本报记者贾晓静实习记者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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