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起,被告人刘兴强纠集被告人李伟林,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的方式,从事个人贷款业务,2012年刘兴强租赁办公室,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陆续聚集了被告人王宝增、范文强等人,假借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肆诱使他人签订“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并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滋扰等手段逼债,逐步形成了以刘兴强为首要分子,李伟林、王宝增、范文强、范新美、陈殿波、马佩祥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0年至2016年期间,该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15起、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金额达433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济南历下法院对被告人刘兴强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范新美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本报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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