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审结济南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11年至2017年,位于历城区郭店街道办事处曹家馆村西的济南市历城区联达化工厂,因污水处理池发生渗漏,造成污水处理池下层土壤及水井受到污染,进而导致原厂区部分区域及周边相关地区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2018年3月,根据山东省环境科学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济南市项目区地下水污染与相关企业排污因果关系鉴定报告》鉴定评估意见中明确,“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底部及外侧土壤已被污染,污水处理设施底部土壤中甲醛、苯酚超标,检测结果表明,污水处理设施底部防渗未做好,从而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底部土壤受到污染。”
2018年9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以“济环(2018)88号”文件指定历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原联达化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 同年10月22 日,历城区专题会议研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立工作小组,制定配档计划表,督促相关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固定证据。2018年10月25至2019年 10月 25日,磋商小组先后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损失检测、生态环境修复后效果评估等工作。 2020年7月29日,历城法院参与第一次联达化工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提出法律意见,对磋商文本的法律合法性、证据的证明力、磋商协议文本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及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提出了意见,并给予企业负责人法律意见,会议记录在案。会议要求联达化工厂负责人整理相关材料,15 个工作日后做最后磋商。 2020年 8月 23日,历时两年、经过两轮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磋商达成协议。赔偿金额共计 155.5万元,7个工作日内支付。联达化工厂按协议要求时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赔偿金。
此后,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联达化工厂向历城法院申请对已经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历城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并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联达化工厂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责任认定、责任承担明确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历城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内,无机关单位及自然人提出异议。
历城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定条件。历城法院作出(2020)鲁0112民特第 9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与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联达化工厂于2020年8月13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目前,上述裁定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且已经生效。王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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