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发
买到的“知名品牌”产品,到手却发现是粗制滥造、鱼目混珠,这种情况很多人都遇到过。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刑法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为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辨识假冒和侵权的能力与意识,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两起该院审理的假冒侵权典型案例。
案例1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租赁的院内,私自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为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等知名品牌白酒,销售给他人,金额合计为8.2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租赁的院落等地查扣各种假冒白酒,价值合计为10.59万元。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2016年9月起,张某在槐荫区某地经营汽车配件,通过微信联系江苏等地商家,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HONDA”的汽车灯具、中网、尾灯、保险杠等汽车配件,仍然购进并对外销售,共计17822元。张某被抓获后,对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HONDA”汽车配件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非法所得。
槐荫区法院认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非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侯月通讯员辛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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