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
时报4月4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陈宜森)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虽然当庭认罪,却仍被重罚。原来仔细追究起来,他已是因盗窃而“四进宫”了。
被告人杨某某,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8月被释放;200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被释放;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9月被释放。
“三进宫”的杨某某本应接受教训,用劳动来发家致富,但他仍陋习难改。2007年以来,又同他人交叉结伙,先后至商河县、乐陵市、阳信县等地,翻墙入院、破门撬锁,大肆盗窃机动车、电动车、牲畜等物品。这期间杨某某共参与盗窃9次,价值人民币19490元;最终,他第四次被送进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在一次盗窃犯罪过程中,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本应从轻处罚,但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现被告人已被送监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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