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彤彤
时报8月2日讯 (记者陈彤彤 通讯员王心舸)小客车外借惹祸,车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虽无责任,但仍要赔偿受害人12万元。车主成了“冤大头”,这时才后悔当初未给车辆入交强险。
2010年9月28日晚,商河郑路镇李家村的李某借用张某的小客车到镇上买菜。在回家路上,与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左某脑干损伤。左某在医院住院治疗90天,支付医疗费6万元,还构成四级伤残。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李某负次要责任,摩托车司机左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小客车投保一年的“交强险”刚过期两天,没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2011年6月2日,受害人左某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客车车主张某在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赔偿12万元,小客车司机李某则赔偿其余损失的30%共计84293.13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加入“交强险”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限额:医疗费用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为督促机动车交“交强险”,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因此,本案中,正因车主张某的机动车未入“交强险”,即便是借给李某使用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只能由车主张某在“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为左某的人身伤害损失“埋单”。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车主张某赔偿原告左某相当于“交强险”最高保额范围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被告司机李某则赔偿原告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款项(扣除12万元)的30%,计款6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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