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彦杰
时报7月30日讯 (记者陈彦杰 通讯员李鑫 赵风雷)
2010年2月,马亮从吴刚处赊购了1500元的西瓜种,他以棉瓜间作方式种植西瓜25亩,本想有一个好的收入,没想到在西瓜坐果期,发现西瓜瓜型不一,空棵较多。为挽回损失,他将吴刚告上法庭。近日,商河县法院作出判决,吴刚赔付马亮20000元。
看到别人种西瓜都赚了不少钱,马亮也想依靠自己的劳动尽快致富。2010年2月,他在吴刚的经营部赊购了25盒名字为“印度懒汉红冠龙”的西瓜种,在种植季节和别人一样种了西瓜。可是西瓜到了坐果期,马亮发现自己种的西瓜出了问题,瓜型不一,并且空棵多,平均一棵西瓜还结不了一个瓜。他随后将问题反映给吴刚,吴刚让其找商河县总代理李某询问。李某和吴刚均没有到西瓜地里进行查看和进行技术指导工作。为确定自己的损失和种子质量有关,马亮申请商河县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鉴定人员到现场后,通知吴刚到场,但他拒绝到场。经鉴定,马亮种植的西瓜按照亩数平均,综合田间纯度为72.7%;25亩棉瓜间作方式的西瓜,亩产量为564.4千克。
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马亮把吴刚告上法庭。吴刚一审答辩称,马亮单方所做的现场鉴定报告不符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违法,鉴定结果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马亮所提交的现场鉴定报告合法有效,但西瓜损失并非种子质量一种因素所造成,还有种植管理技术、气候、土壤等多种因素,因此酌情认定吴刚赔付20000元。宣判后,吴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吴刚赔偿马亮损失20000元,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为吴刚应当赔偿马亮的全部西瓜损失,损失数额应参照商河县2008年至2010年种植西瓜3年平均产值计算。
法院再审认为,马亮种植西瓜的土地系盐碱地,并非该西瓜品种所要求的沙质土壤,且系棉瓜套种,又未使用该西瓜种的专用肥料;吴刚销售的西瓜种不符合其本身标注的质量标准,且售后未尽到技术指导的附随义务。25亩西瓜所评估的损失58712元,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最后判决吴刚赔付马亮20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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