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淄博打工的小伙子王某捡到一张身份证,便冒名用来上网,近日被行政处罚。
11月3日,淄川公安分局罗村派出所民警在某网吧检查时,发现网吧内一男青年使用的身份证照片和其本人不符。经询问得知男青年王某是济南商河县人,在淄博打工多年,闲暇时就到网吧上网,网瘾较大。今年9月份,王某因身份证丢失不能到网吧上网,一直比较苦恼。10月份的一天,王某在马路边捡到了一张身份证,拿着就去了网吧,结果蒙混过关上网成功。民警调查发现,从捡到身份证到被查获的短短20天时间内,王某在网吧上网达30多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的处罚。民警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
(杨晓光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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