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骑电动车被货车撞伤。原来是修理厂工人偷偷开出维修车辆,借给小舅子驾驶酿事故。肇事司机、修理厂、保险公司和车主——
中学生路遇车祸。
肇事司机开的车是亲戚从所在的修理厂偷开出来的车,车辆所有人是送修的某公司,并且已在维修厂投保。肇事司机、修理厂、保险公司和车主,这四方的责任该如何界定?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中学生将四方一同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车祸赔偿案。案件回顾
肇事司机开维修车上路
春节假期,商河县某中学学生小超还在享受着寒假的快乐,但一场不期而至的车祸彻底打乱了他的假期,也将他带入一场官司纠纷中。事发时间为晚上近7点,小超骑电动车到某加油站附近时准备横过马路,这时身后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将其撞倒。小超当场昏迷。
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王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前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超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小超右腿骨折,在医院住了将近半年,按医嘱出院后还需要10个月的家庭护理。虽然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分两次共支付了3.8万元的治疗费,但这远远不够小超的实际损失。
小超家人了解到,王某并不是汽车的合法掌控人,肇事车辆属于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车辆送修期间,被修理厂工人田某开出后借给亲戚王某。车辆在田某所在的汽车修理厂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
在与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超将王某、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和保险公司4方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447638.62元。私自将汽车开出修理厂的工人田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案件审理 三方需要担责
◎车主丧失车辆控制权无需担责
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一般应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归属予以确定。肇事车辆是因制动故障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的车辆。修理工田某也承认,车辆送到汽修厂后,正值单位放年假,无法开具车辆维修申请单,不能进行修理。所以,他要求机动车司机将车辆放在汽修厂。后田某因妻子的奶奶去世急于赶回老家,便自行修理了该车辆并驾驶回商河。后来,小舅子王某要去
县城办事,便从田某处借用了该车,在去县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借用机动车后,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均归属王某一人,因此其是赔偿案件的唯一责任主体。其行为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公司既非机动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利人亦非运行利益归属人,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济钢集团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虽系车辆所有人,但其在车辆送修期间,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支配权,该车又是被修理厂的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因此,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无免责事由赔付12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是送修车辆,肇事司机王某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的肇事司机不是车辆所有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并不是其免责事由。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总计12万元。
◎修理厂管理不善赔偿6万余元
同时,法院认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过错明显,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田某未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且未经修理厂负责人同意,擅自驾驶该车外出,并将该车借予他人,导致事故发生,其应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连带赔偿总额为20多万元。汽车修理厂对送修车辆在送修期间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因其管理不善,导致送修车辆被员工擅自驾驶并出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在80%的责任范围内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共计6万多元。
以案说法
罔顾法纪害人害己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虽然通过法院诉讼,小超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几十万元的赔偿金无法弥补缠卧病床之痛,而且年轻的小超还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伤痛还要陪伴他一段时间。
肇事司机王某和第三人田某在法庭上一再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20多万元的赔偿对于他们各自的家庭也将是一个重负。事情的起因还是田某,将一个本该好好修理的车辆私自开出,并且还出借他人,最终酿成大祸。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责任的各方都能够反省,在以后的生活、生产中不要再出现纰漏,祸及他人,也殃及自身。
新闻推荐
商河县昌禄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370126NA000704X)经成员大会决议,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由陈守禄、李学先等5名代表组成,请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特此...
商河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商河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