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昊) 男子王某伙同他人到我市东沙河镇陈岗村东岗上遗址盗取文物。近日,该案二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维持一审法院原判。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2014年1月29日、30日夜,被告人王某和姜某、吕某、黄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为盗掘文物,由姜某驾驶机动车负责接送,被告人王某同吕某、黄某等人携带铁锨等工具,至东沙河镇陈岗村东的岗上遗址,盗掘土坑四处,挖出青铜器2件。
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推荐
...
商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商河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