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证实原告尚有劳动能力,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开车门观察不周
致人受伤
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24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河县航航服饰西侧停车后,该车乘车人焦某打开右侧车门准备下车时,车门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谭某被送往商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谭某系农民,事故发生时60周岁。谭某因此产生医疗费7610元、误工费4860元、护理费680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70元、营养费540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谭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焦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384元。
法院审判
原告主张误工费
法院支持
原告谭某主张,应按照农村居民身份,每日54元给自己计算误工费,从受伤日至鉴定为残疾之日共计90天,合计为4860元。被告称谭某事故发生日已经年满60周岁,误工费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60周岁,但是,原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已证实原告尚有劳动能力,故对原告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其误工时间应为住院期间18天和医嘱休息时间一个月,超出部分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谭某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为2592元。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承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应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分担,依据双方过错,法院酌定被告唐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60岁以上老人受到伤害
视情况计算误工费
办案法官介绍,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到离退休年龄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基于我国侵权法律的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所失去的利益,赔偿义务人都应当给予赔偿。故此,受害人凡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劳动而减少的收入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从我国的国情、社情来看,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许多五六十岁以上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而六七十岁的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超过60岁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绝大多数60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劳动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因此,60周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应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计算其误工费。(本报记者 侯月通讯员 纪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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