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东新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路、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财产进行委托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查封的财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郑路名下的位于潍坊市乐川街 901 号博悦世家 8-1-1501 号房产一套(详见评估报告),三拍流拍后公开变卖。
二、变卖价格 584756.00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二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 2016 年奎法技拍字8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并在变卖期限截止前,将应买保证金人民币 110000.00 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申请。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在签署“应买确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七、多人应买:多人应买时,以竞价方式确定应买人。应买人未在本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特别提示:本院指定帐户(收款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帐号:15-413201040000981)。
报名地点:潍坊市人民法院技术室
联系人:王芳
电话:0536-8659823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二 0 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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