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25日,刘女士从某房地产公司全款购买一套105平方米的房子。房子于2015年7月交付,当刘女士一家入户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只有约95平方米。因为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刘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退回比约定面积缩水部分的房款,开发商不同意刘女士的请求,双方经协商无果,刘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款。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面积交付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应当退还多收的房款,并双倍返还超出误差比3%部分的房款。
[法律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房屋面积缩水近10平方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进行双倍返还。 (本刊特约记者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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