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赵某在同一小区,某天晚上赵某窃取了王某的自行车两辆。次日,王某发现自行车被盗,就打电话报了警,报警后,王某就去找自行车,发现其被盗自行车在赵某楼下,遂找到赵某,因赵某拒不承认盗窃自行车,王某采用扇巴掌等手段殴打赵某面部 (未作伤情鉴定),并以不给钱就追究赵某法律责任相要挟,要求私了,向赵某索要现金两万元,后赵某支付王某现金1万元,并让赵某写证明,证明赵某偷王某的自行车自愿赔偿损失1万元。经鉴定,被盗自行车总价值450元。
该案经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章丘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拘役六个月。
检察官庭后表示,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利向国家机关寻求帮助,国家机关一定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轻微小事、邻里之间琐事等所谓的“私了”亦无不可,但是以此为把柄进行要挟的行为却是法律不允许的。 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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