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日讯(记者石剑芳通讯员荀哲)春节将至,市民杨女士在章丘一服装店看中一件毛呢大衣,付款时拿出商家给的代金券,但是商家称在春节前后无法使用,几次交涉无果,杨女士找到章丘区市场监管局。
经了解,该商店开业时为招揽顾客,采用会员制及发放代金券的方式售卖服装,由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填写VIP资料后,领取会员卡便可入会,然后由店家发放会员卡和代金券。但店家在消费者VIP档案的表上,印有“以上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字样,并在代金券背面第二条约定“最终解释权归某店所有”。于是,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限制消费者在春节前后使用该代金券。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最终,执法人员责令商家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妥善处理了杨女士的问题。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节前购物要谨防促销陷阱,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可以及时向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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