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 叶)金昌市司法局原局长王多仁,在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兼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在金昌市出租车更新招标及有关工程承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房产共计人民币94万元。金昌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多仁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王多仁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8月20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的终审裁定。
经查,王多仁被捕前原系金昌市司法局局长(正县级)、党组书记。王多仁自2004年3月至2011年12月先后担任金昌市交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运管处处长、金昌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金昌市出租车更新招标及有关工程承揽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裴某某、胡某某、李某甲、郑某某等人现金及房产共计人民币94万元。
金昌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多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决被告人王多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宣判后,王多仁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多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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