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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四)

来源:金昌日报 2019-11-01 09:28   https://www.yybnet.net/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只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造成轻微伤害且当事人之间达成谅解并对损害赔偿协商一致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伤害以上损害且当事人之间对损害赔偿协商不一致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伤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以每只五百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二)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三)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处以三百元罚款。

(五)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养犬登记证》《动物免疫证》、电子标识植入证明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承担养犬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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