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石晶通讯员李文豪王洪旭)张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但在受雇驾驶期间,私自驾驶雇主的货车外出接送朋友,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李某一怒之下,将肇事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全都告上法庭,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张某是金乡县某公司雇佣的货车驾驶员,工作期间负责该公司的出库送货工作。2011年12月10日晚,张某在未告知雇主王某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公司小型货车接送自己的朋友,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重伤入院。
李某出院后向该公司索要赔偿,该公司雇主王某认为雇员张某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出车发生肇事行为,已经超出雇佣活动的范围,应由雇员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这种情况,受害者李某无奈将该雇主王某及雇员张某一并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张某在受雇期间私自驾车肇事将他人撞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出车未得到王某允许,其驾车外出送朋友亦与雇佣活动无内在联系,故张某私自驾车外出的行为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张某因自己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私自出车的雇员张某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45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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