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王洪旭申芳芳
邻里之间相互帮助是理所应当,但这个前提是不违背法规,如果违背了法规,很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情形。近日,金乡法院审结了一个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农用三轮车车主刘某让邻村的尹某搭乘自己的三轮车,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好心”的刘某因此赔偿了尹某6万余元。
2010年12月20日,刘某驾驶自己的农用机动三轮车到金乡县城拉货,途经尹某所在的村庄时,碰到了同要去县城办事的尹某,因二人熟识,尹某提出搭乘刘某的三轮车一同到县城的要求,刘某不好拒绝,就让尹某坐上了三轮车。行驶到105国道一拐弯处时,因为车速过快,加之操作有误,三轮车发生侧翻,尹某被摔入路边沟内致伤。后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后经鉴定,尹某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二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尹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7万余元。在庭审中,刘某表示,自己没有收取尹某的乘车费用,且在尹某要求乘坐三轮车时,自己曾劝阻不要上车,尹某坚持要上车,被摔伤的后果应由尹某本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驾驶肇事农用机动三轮车的车主,违反交通法规,明知载货三轮车不得载客,却让尹某搭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既然允许尹某免费搭车,就应负有将尹某安全送达的义务。尹某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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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金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