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郭韦韦刘静淑
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将对方驾驶员高某告上法庭,后因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又将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因刘某就法院已经裁决的同一事实重复起诉,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予以驳回。近日,金乡法院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0年8月,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保险,该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2011年1月10日,刘某投保的轿车与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车辆受损,后经鉴定车损价值达人民币133451.9元。
刘某就自己车辆受损一事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某对自己进行赔偿。因高某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赔偿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法官发现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金乡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刘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辩称,刘某起诉高某并经金乡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双方的赔偿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已经由法院就实体事项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
小知识: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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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金乡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