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鹏诚进出口有限公司(77100009-2)、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责任公司(16625103-7)、济宁市三龙经贸有限责任公司(70611528-0)、金乡县鼎泰蒜制品有限公司(74784910-9)、周鹏 (130104197911032110)、李艳(370281198007053121)、孙永勤(370802195212181812)、苏翠兰(370802195312191823)、孟宪霞(370828195309270022)、黄孝启(370828195212150016)、王东国(370828196307200017)、黄孝菊(370828196310050064):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5)第 354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公冶苑卉、仲裁员周建国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姜炜组成仲裁庭。组庭后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日14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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