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时伟 通讯员 亓升 李莎莎
2001年3月,莱城区牛泉镇牛泉村村民秦某向鹏泉街道汶阳村村民刘某赊购绿豆2000斤,货值3000元。其后,刘某不断催促秦某偿还所欠货款,均遭拒绝。2010年8月2日,刘某诉至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秦某偿还所欠货款本息及经济损失等共计3500余元。
案件转速裁庭后,审判人员通过电话与被告秦某取得联系。秦某一听刘某将其告上法庭,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声称不还钱系事出有因,即使动了法庭,刘某也不会得到一分钱。在此情形下,审判人员沉着应对,一方面对其情绪予以安抚,一方面约其到庭陈述过往情由,以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是非。秦某为审判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同意即时到庭讲明情况。
秦某到庭后,表明承认拖欠刘某款项属实,但提出在此项欠款发生之前,经其介绍,其济宁的朋友杨某卖给刘某绿豆一宗,当时刘某未给付货款;出于对中间人秦某的信任,杨某也未向刘某索要欠条。此后,杨某多次从济宁到莱芜向刘某催要欠款,刘某拒不偿还,该项欠款至今未予结清;且杨某到莱要账期间,吃、住、行均由秦某负责,秦某为此搭工夫赔钱掉面子,对刘某心生痛恨,遂向其购买绿豆,一开始就未打算付款,意欲与前述纠纷相抵销。
听完秦某的辩解,审判人员当即向其讲明刘某拖欠杨某的货款与其拖欠刘某的货款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按民俗应该是“各账各归”。在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秦某无权代杨某主张权利;同时向秦某指出应冷静处理与刘某间的纠纷,万事以“和”为贵,无需在蝇头小事上纠结不休,既不利己也不利人;如刘某承认其所反映的问题属实,且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法庭可居中调解,争取促使其双方达成和解,一次性处结纠纷;如刘某对其所反映的情况不予认可,并坚持要求秦某还款,按法律规定,法院会判决强制其履行还款义务。
一席话下来,秦某没了初来时的冲动,经过冷静思考,表示同意与刘某见面商谈。法庭遂与刘某取得联系,通知其到庭就案件的处理进行协商。
刘某对秦某所述纠葛予以否认,但表示为尽快处结纠纷起见,同意对诉求款额做出让步。秦某先是对刘某否认前情心存芥蒂,经审判人员反复讲明利害关系,他最终认识到偿还欠款是其不可逃避的义务。经反复调解,两人最终达成还款协议,由秦某一次性偿还刘某现金2500元,本纠纷一次性处结,其余双方互不追究。8月10日,秦某如期将案件款交到了刘某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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