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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6万余元获刑一年

来源:济南日报 2012-12-11 11:30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石晶通讯员王凤春

临近年底,很多在外打工者都会面临讨薪难题,干了一年却拿不到自己的辛苦钱。但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按照此罪名追求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昨日,济宁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任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欠薪老板郭经理因拖欠十几名职工工资共计6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4年,郭某投资建了一家私营企业机械公司,生产机床附件、五金工具等。前几年,公司生意不错,公司职工都能按时领取工资,后来因经营问题,公司不断减产,到2011年5月,公司完全停止生产。

接到公司突然停产的通知,十几名公司职工慌了。公司老板郭经理拖欠了他们的工资,被拖欠的工资少则1千元,多则达28000余元,总计6万余元。2011年6月份,几位公司职工联合起来找老板追要工资,但老板郭经理为了逃债,更换了手机号码。联系不到自己的老板,几位职工便到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书,而郭经理收到责令改正书拒不履行改正义务,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这位郭经理不仅拖欠十几名职工的工资,而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2011年4月,郭经理以公司名义虚构《工业品购销合同》,向一家商业银行申请承兑汇款,骗取银行100万元承兑汇票。昨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宣判,郭经理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说法

恶意欠薪,或担刑事责任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兴良告诉记者,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刑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修改,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意味着欠薪者不仅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张庭长提醒各位劳动者,平时应注意保存工资单、考勤表、欠条等证据,若发生恶意欠薪情况,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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