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应为私自更改负责?
■本报记者盖鸣霆通讯员孔娟
家住市区的张先生由于工作原因准备去外地,临行前将自家的沿街门面房经中介租给了市民王女士。本来约好王女士租完房子后要开一家教育书店,但是,让王先生气愤的是,两年之后在张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王女士竟然私自将房子转租给了一家羊汤馆,并且门面房也给改建的面目全非。张先生气愤之下,申请了仲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房屋出租之前,张先生和王女士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出租人张先生同意,承租人王女士不得转租、转借该房屋。因此,当张先生将门面房交付给王女士后,就放心地到外地上班去了。起初,双方依约履行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每年的六月一日,王女士都会把一年的租金汇给张先生。但是两年后,张先生却迟迟未收到租金,于是趁春节赶回济宁想弄个究竟。可是,让张先生意外的是,等回家一看才发现,两年前的教育书店早已经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家羊汤馆,而且门面房也面目全非。
面对这一事实,张先生气愤不已。于是立即找到王女士质问。但是,面对张先生的质问,王女士竟然称自己曾发短信征得张先生的同意,转租并无过错。“明明从来都没收到过类似短信,又何来同意一说呢”,面对王女士的答复,张先生觉得简直匪夷所思。于是遂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到济宁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租赁合同。
仲裁庭经过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又根据王女士的请求,与当事人一起到通讯公司调查了双方通讯记录情况,查明王女士因书店生意入不敷出,的确将张先生的房屋进行转租,且装修过程中墙壁和房门遭到损坏,张先生亦不曾回复短信或电话同意转租,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仲裁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当庭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制作了《仲裁调解书》:解除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王女士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张先生拖欠的租金45000元,张先生宽限三个月时间用于王女士寻找新的房源。
仲裁委友情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规范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合同中,为了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情况发生,最好事先约定租赁物的用途、实际使用人等可能出现变动的情况。另外,承租人在发生特殊情况时,一定要与出租人充分协商,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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