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李朕葳通讯员周庆祝魏金环
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然后转手将车抵押给他人,套取现金,市区男子王某为筹集现金供自己挥霍,走上了犯罪道路。据统计王某,先后共非法套取现金169.2万元。
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济宁周边连续接到多家车辆租赁公司报警,报警人均称,一名自称王某的人租赁了自己公司的车辆,迟迟未能如期归还,报警人与王某也无法取得联系。“消失”的11辆车,价值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几十万元,给租赁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损失。2012年4月,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王某交代,自己租赁的车辆都被自己贴上了“抵债车”的牌子,又抵押给了他人。近日,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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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汽车业务中,租赁公司或个体应加强对承租人身份及经济能力的审核;设立担保抵押事项或实行担保人担保。汽车出租公司在租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抵押或要求承租人提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担保人,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在租赁汽车中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为破获案件、抓获嫌疑人争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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