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调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5万元。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
参保后,城镇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门诊慢性病种45种分为甲、乙两类,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支付85%、乙类病种支付75%。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据济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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