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在介绍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尚在谈婚论嫁阶段,通过介绍人邵某,原告付给被告现金4万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彩礼。后来,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协商未果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彩礼。
山东济宁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
山东高院副院长关升英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如果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再提出要求返回彩礼诉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在另一典型案例中,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日,刘某因病住院22天,出院后双方一直分居。因感情破裂,原告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冯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适当返还聘礼及看病花费。
聊城茌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所述婚前的聘礼,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有条件赠与,双方已结婚,条件已成就,应按赠与处理,故法院对冯某的要求不予支持。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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