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高晓彬
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省工商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月3日,市工商局在《济宁晚报》对济宁市截止到2018年7月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三年的企业发布了提醒公告。4、5月份协助省工商局对济宁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将届满三年的企业发送了两次短信提醒。同时,积极指导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通过邮寄信件、电话联系等方式加大服务力度,督促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手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一系列经营行为将受限: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在市场准入、银行贷款、投融资、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进出口、出入境、招投标、政府采购、驰(著)名商标认定、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市工商局再次提醒,今年是我国实施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第一年,一旦列入记录将永远被标注。广大企业要珍惜自身的信用记录,时刻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公示的自身企业相关信息,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特别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届满3年的企业,尽快到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办理企业注销等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8年以来,市工商局高度重视济宁市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工作,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将“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打造诚信济宁”贯穿于各项业务中,立足自身职能,不断创新市场监管理念,以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方面为着力点,构建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进诚信建设。
加快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构建互联共享通道
市工商局以打通涉企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归集共享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84号)精神,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协同监管等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进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了部门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7月20日,举办了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应用培训班,协调督促60个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共计600余个部门,利用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依托政务外网,在各单位与公示系统(山东)之间构建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通道,确保各单位涉企信息实现了向公示系统的及时推送。
按照“统一归集、及时准确、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公示系统(山东),各级各部门建立了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涉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促进了协同监管、联合惩戒,进一步提升了济宁市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截至目前,全市各级机关共向公示系统(山东)推送双随机抽查结果4303条。
加强年报信息公示工作力度
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把市场主体年报信息公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了市、县、乡(街道)等协同推进的信用体系共建格局。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层层建立包保责任制,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系列宣传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普惠式宣传和精准式宣传同步进行,先后印制55万份《年报须知》发放给市场主体,发送手机短信80余万条。自5月初起连续两个月利用滚动字幕在济宁电视台播放市工商局年报工作温馨提示,通过行风热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政务服务大厅、LED显示屏、过街天桥等途径开展宣传活动,解答群众咨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年报信息公示法定义务,积累企业发展的信用信息。系统内部强化协作配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自觉履行年报信息公示法定义务,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
截至6月30日,全市2017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分别达到90.6%、97.92%、96.12%,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共有1.2万户企业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7年度报告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推进协同监管,促进信用约束惩戒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切实推进联合惩戒,提高市场主体失信成本,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强化工商内部协同,制定了系统内部信用惩戒措施,依法对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登记注册、资信证明、品牌创建、政策扶持、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限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三年内限制其继续担任其他企业任职法定表人(对企业被吊销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发挥法定代表人“黑名单”惩罚性、警示性功能,对于已纳入“黑名单”的人员,依法不予登记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企业高管人员;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让惩戒措施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落地生根。随着济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企业讲规矩、守信用的营商氛围正在形成,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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