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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济宁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

来源:济南日报 2018-08-27 09:18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济宁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规范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建立了新建、老旧小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长效机制。

《办法》就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规划提出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养老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版)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要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集中配置养老设施,避免出现养老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在拟供应地块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中,应对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对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居住区配置养老设施工作应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依据“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提出配建养老设施的相关要求,规划条件中明确的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征求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意见,民政部门对配建养老设施的经营性质、建设类型、移交方式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以及受让人与民政部门签订配建合同一并作为土地挂牌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规划部门应当核查养老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不得通过审查。项目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与县(市、区)民政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建成后养老设施的协议购买价,并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协议价购买,产权移交县(市、区)民政部门。

《办法》要求,配建养老设施的选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二)应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三)独立建设的养老设施,应不超过三层,主朝向向南。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设置时,应安排在建筑的三层以下,但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四)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五)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六)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设施。养老设施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不予以验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无障碍等设施齐全。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养老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养老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办法》对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移交提出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照配建合同约定和《实施方案》规定,与代表县(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购买手续,并于60日内与民政部门一并申请该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同时向民政部门移交与养老设施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老旧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的养老设施,在配置达标后与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办法》对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使用与管理作出要求,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养老设施所有权方民政部门将接收的配建养老设施登记造册,统一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使用,进行社会化运营,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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