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茜茜 通讯员 戈成玉
自今年8月1日起,济宁市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的有: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555元。
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600元。
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680元、22090元和2079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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