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记者徐斐)近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市共有小型水库300多座,作为防洪工程的重要屏障和山区农业灌溉的主要水源,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也是历年防汛重点,做好小型水库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据了解,《办法》共30条,主要对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管辖区域全面建立湖长制,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在每年汛前、汛后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并在汛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我市将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按照全市湖长制工作部署,集中开展全市小型水库管理“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加强管理,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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