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宋娜
近日,市发改委联合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济宁城区供热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要求各供热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济宁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关于调整济宁城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供热价格政策。
会议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要求各供热企业严格落实供热价格政策,依法诚信经营,严禁利用市场优势支配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并要求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不得超越权限违规擅自定价,不得超政府定价标准进行收费;严格规范价格公示行为,要按照明码标价、明码实价等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政府定价标准进行公示,严禁虚标价格、误标价格、引错文件,严禁将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开口费、改造费、报装费、复开费”内容标入政府定价的公示栏中,误导消费者以达到牟利的目的等行为。
同时,明确了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群众举报及调查发现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当前,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供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0元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学校(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执行居民集中供热销售价格。
非居民供热销售价格: 按建筑面积计价每平方米27元
以此为基准,最高可上浮10%,下浮不限,供用热双方应在允许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结算价格。
集中供热时间:
每年的11月15日至下一年的3月20日,共计1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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