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菲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了新版《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二条。
办法施行日期
《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办法》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交存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售房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维修资金的使用
《办法》将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有条件的小区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与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保险。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立即维修的、排水管道严重堵塞或爆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8种情形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公开电话、网站,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接受社会投诉监督。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应当定期分配。同时,物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增值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维修资金管理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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