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晚报06版头题消息《敦煌市人民政府花12万元买回“敦煌”商标》称:工商人员最终与该商标持有人达成协议,将“敦煌”商标以12万元成功转让给了敦煌市人民政府。从这句话来看,此次转让好像是政府部门主动行政的结果,应该被表扬、被肯定,但我更欣赏原敦煌商标持有人青海省茫崖镇的谭先生,注册一个商标,花费不到2000元,却能卖到12万元,人家怎么就有这么超前的意识呢?与之相比,敦煌政府的这次赎回只能算是亡羊补牢了。
关于地名、知名景点被抢注的消息以前曾看到过很多,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的,每一次有这样的新闻,专家们都会反复提醒:景区和政府部门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要充分认识该公共资源的特殊价值,增强对一些重要公共资源的商标意识,知名景点的经营者、所在地官员都应认真学习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不间断地进行地名、景点名商标保护的活动,杜绝他人的恶意抢注。可似乎这些提醒只被那些抢注商标的人看到了,让他们发现了一条先抢注地名、景区名商标,然后再卖给相关部门的发财途径,而政府相关部门却总是那么后知后觉。
晚报在报道中就提到,包括“敦煌”“莫高窟”“月牙泉”、“鸣沙山”、“阳关”、“玉门关”、“飞天”等敦煌著名景区名称的知名商标,大多被外地商家注册。仅涉及“敦煌”两字的就有220件。 一个商标12万,220多件要一一赎回得花多少钱?纳税人的钱就这么好花?
看了敦煌的新闻,我们会想,为什么政府相关部门的商标意识赶不上青海的一个市民。放眼其他省区,由政府出资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地理标志性商标和知名度较高的地名以及一些事关某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商标已经成为一些地区政府的经常性做法,比方浙江舟山普陀区政府,每年都会从财政总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采取“先收归帐下,再合理配置”的方法,作为国有资产统一进行管理。两相对比,本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商标保护意识该是再上一个台阶的时候了,别等到以后我们要从别人手里赎回“黄河铁桥”、“水车园”、“皋兰山”等商标的时候,用“亡羊补牢 未为迟也”这句成语来为自己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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