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陶莹 实习生 滕逸男) 76岁的蔡某和58岁的杨某,一个是敦煌市某局的退休干部,一个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大学学历的他们却“意外”地和一名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62岁老人索某一同站在了被告席上,事因竟是以申请探矿权证为由的合同诈骗。3月22日,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自称能办探矿权 竟在大肆敛财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底,甘肃某矿业公司欲在天祝县花龙沟探查铜矿资源,需申请探矿权证,杨某、索某、蔡某自称能帮忙办理探矿权。2010年10月12日,索某、蔡某与该矿业公司法人代表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关于天祝县花龙沟铅锌矿探矿权手续办理事宜的协议》后,该矿业公司支付210万元办证费用和50万元好处费。
2011年4月23日,索某、蔡某在北京与杨某签订了《协办探矿权协议》,委托杨某向国土部申报探矿权。同年,由杨某提供文件样本,索某通过张某办理了甘肃省国土厅评估报告,并附甘肃省国土厅证明申请探矿权的复函等相关文件。为此,该矿业公司支付索某、蔡某二人24万余元。此后,索某、蔡某将申请探矿权证的有关文件、申报材料交给了杨某。2011年3月14日,索某、蔡某在北京收取该矿业公司办证费100万元,并将其中60万元转账支付给杨某。索某、蔡某二人各拿20万元。
申报材料系伪造 瞒不住才告知
2011年5月,杨某到国土部递交申报材料时得知,索某提供的三份国土厅资料系伪造,而且该探矿权与其他探矿权存在区域坐标重叠问题。但是,杨某隐瞒了坐标重叠及三份文件系伪造的事实,仍指使索某向该矿业公司催要余款。
2011年9月8日,该矿业公司再次向蔡某支付110万元转账杨某,之后杨某与蔡某、索某与该矿业公司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如果该矿业公司提供的材料延期,索、蔡二人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回。杨某在收取110万元以后告知蔡某坐标重叠一事。2011年11月,索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告知该矿业公司申报材料系伪造,无法继续办理。2012年1月5日,索某投案自首,收取的费用未退。同年2月23日,蔡某退还20万。2月24日,杨某通过蔡某退赔170万。
难逃诈骗罪 当过律师也枉然
身为律师的杨某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并不属实,且他的行为并未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其律师的身份,他在法庭上对于探矿权办理程序侃侃而谈,多次重申他所签订的《协办探矿权协议》为风险代办合同,提前收取费用是情理之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隐瞒行为,他拒绝承认。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杨某多次提及在北京专门办理探矿权一事的国土资源部矿产管理处退休干部袁司长,并强调他的代办协议只是负责在国土资源部的审批部分,此前在甘肃省的审核与他无关。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索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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