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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公布第二季度全省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来源:每日甘肃网 2017-08-02 18:14   https://www.yybnet.net/

每日甘肃网8月2日讯(兰州晨报记者李升)8月1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全省第二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谨慎驾车文明出行。

酒泉敦煌“5·28”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5月28日12时55分,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驾驶人杨某某驾驶甘F·029××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14线66KM+300M处(敦煌市境内)时,与新疆昌吉市驾驶人陈某驾驶的新B·CS3××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杨某某驾驶货运车辆在道路上以超过72km/h的速度行驶、未靠右侧通行且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辆以超过92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酒泉瓜州“6·1”事故

事故教训: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切莫超速、占道行驶。车辆行驶速度越快,驾驶人的视角越小,反应时间越短,制动距离越长,遇有突发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切记“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

事故经过:2017年6月1日0时10分许,敦煌市沙洲镇驾驶人赵某某驾驶甘F·M28××号“哈弗”牌小型轿车,由瓜州县柳园驶往敦煌市方向,行驶至国道215线51KM+400M处(瓜州县境内)时,与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驾驶人刘某某驾驶的新L·T43××号“大众”牌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以超过88km/h的速度行驶、会车时车辆驶入左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车出行,请合理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尽量不要夜间驾车,切勿疲劳驾驶。夜间驾驶会车时,请减速慢行,切勿占道抢行,正确使用灯光,避免造成对向来车眩目引发事故。请谨记:“安全细节虽小,忽视易酿大祸!”

兰州城关“6·12”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6月12日19时4分,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驾驶人王某某驾驶中国石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甘A·316××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盘旋路东口时,驶入人行道,冲向公交站台,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集中精力规范驾驶车辆,遇险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辆失控驶入人行道,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城市驾驶,开车别太快,堵车心不烦;行车要礼让,处处多观察;遇行人通过时,要耐心等待。切记:“麻痹酿事故,生死一瞬间,谨慎才能保平安!”

天水秦安“6·18”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6月18日10时16分许,张家川县驾驶人肖某某驾驶甘E·R13××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04线190KM+360M处(秦安县境内)时,与天水市秦州区驾驶人罗某某驾驶的甘肃天嘉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二客运公司所属的甘E·176××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肖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中驶入左道,以超过75.6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欲速则不达,平安才能回家!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请合理安排假期行程,切勿超速、逆向抢行!

永昌县“6·20”事故

事故经过:2017年6月20日5时20分许,武威市民勤县驾驶人周某某驾驶蒙M·20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甘C·12××挂“劲越”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武公路49KM+50M处(永昌县境内)时,与相对方向由永昌县水源镇人陈某某无证驾驶甘H·G95××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核载8人,实载11人)发生碰撞,造成甘H·G95××号车内4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原因: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以超过81.7km/h的速度且超载行驶,驶入左道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

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以超过72.3km/h的速度行驶,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车不能任性,生命只有一次,无证驾驶害人害己。没有取得驾驶证的人驾车,一有意外,就会惊慌失措,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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