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300元的奖励。
(四)涉案金额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额为准。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国家、省上相关规定与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特大或复杂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余涉及单个县市区或跨县市区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或主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同级政府金融办,由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奖励频率每年不低于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市政府金融办与市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填写《酒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核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连同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统一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在市处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金融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等的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资金发放凭证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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