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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之二)

来源:酒泉日报 2018-07-25 09:44   https://www.yybnet.net/

第八条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元—300元的奖励。

(四)涉案金额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额为准。

第十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国家、省上相关规定与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特大或复杂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其余涉及单个县市区或跨县市区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或主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同级政府金融办,由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奖励频率每年不低于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地址:酒泉市肃州区世纪广场西路4号(市直机关综合办公楼)707室;

电话:0937—2853705;

传真:0937—2653810;

电子邮箱:jqsjrb@126.com。

酒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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