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潘贵华昨天,熊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反映此事,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房东通过律师给中介发出了律师函;中介公司也联系了律师,随时准备应对可能面临的官司。
为儿子读书买房
熊先生一直在柳州打工,儿子在市某中学读书,学习成绩很好。
“我希望他能进柳州的重点高中读书。”熊先生说,儿子今年读初三,很快就要中考了,他打算在柳州买一套二手房,然后将他和儿子的户口迁到柳州市,方便孩子读书。去年11月初,在白云路一家中介公司,他看到一条二手房信息:龙泉路3号一套67.11平方米的二手房,价格为16.8万元。这套二手房,他很中意,两天后就交了定金和首付款,共计7.8万元,其余费用通过银行按揭。交款当天,他就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交易总价为17.8万元,其中1万元是中介佣金及过户费用。
如果顺利,熊先生可以很快办好房屋过户手续,进而赶在中考报名前,将孩子的户口迁到柳州。
去年12月10日,中介公司通知熊先生和房东,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
“当天,按揭没有办成。”熊先生说,房东不肯签房屋买卖协议,这样一来,按揭的事情就得往后拖。
当月22日,熊先生 、房东 、中介三方再次来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这次,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熊先生 、房东又到鱼峰区相关部门,办理了“二手房转移涉税”手续,房东在上面签了字。
没想到,准备办理这套二手房过户手续时,房东却反悔了。
三方说法各有不同
记者从熊先生提供的有三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上看到,协议是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东为甲方,熊先生为乙方,中介为丙方。
协议第七条规定:“丙方保证在1月30日前把房产过户,并把房屋交给乙方,每逾期一日按房屋成交总价的千分之一赔偿。”熊先生说,2月28日,中介告诉熊先生和房东,称银行按揭已经通过,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但是,联系房东,房东称没有时间。
到了3月11日,准备再次去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东却告诉熊先生,房子不卖了!房子不能及时过户,耽误了儿子办户口的事,熊先生不知怎么办,这几天一直都在咨询律师,试图寻找一个解决的办法。3月14日,熊先生找到一家法律服务所,与一位法律工作者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他决定将房东 、
中介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房东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判决中介按照“逾期一日按房屋成交总价的千分之一赔偿”损失。
昨日,房东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她首先否认是因为二手房价格上涨,有人出价20万元,自己才毁约不卖的。她认为,协议确定“1月30日把房产过户,并把房屋交给乙方”,但至今都没有办好,责任不在她,是中介公司违反承诺在先。
“拖太久了,心毛了,就不想卖了。”房东说,她咨询过律师,她的律师认为中介违约,合同自然失效,可以不用履行了。
中介公司负责人则表示,房东苏女士反悔是因为目前二手房价格上涨了,“这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熊先生告上法院,如果追究中介的责任,中介该对熊先生负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但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是中介针对熊先生的约定,与房东没有关系。
该中介负责人透露,他也找了律师,如果因房东毁约给中介造成了损失,中介也将追究房东的责任。
三方协议合法有效
就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记者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认为:本案中,甲
(转让方) 、乙(受让方) 、丙(房屋中介)三方就有关
房屋转让的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现甲方欲解除该
协议,但因不符合《合同
法》第94条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约定,丙方应在2010年1月30日之前将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并将房屋交付于乙方,如丙方迟延履行该义务,自约定履行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因协议未明确丙方由于何种原因造成该义务的迟延履行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 、因丙方自己原因造成的迟延,丙方对此有过错,存在违约行为,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二 、非因丙方自己原因造成的迟延,丙方对此并无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则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黄华还认为,本案中,三方房屋买卖协议第七条的“过户”“交房”约定,是丙方针对乙方的约定,与甲方无关,且未造成甲方损失,不能成为甲方毁约的理由。
目前,鱼峰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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