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晚报讯柳州市某县一家银行的行长大权在握,公章使用不走程序,而是拿到自己办公室来盖。他还慷公家之慨,以公家名义辗转为自己私人关系借款,为此当事人背着巨款到他办公室里来借款给他。并且事后几方对巨款数额说法不一,“版本”不一。柳北区法院3月中旬一审判决了这起挪用公款案。
以公家名义为私人借巨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年男子邓某原是柳州市某县一家银行的行长 ,他应来宾市一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某(另处理)的
请求,在银行与公司并没有任 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 ,为兰某筹集资金渡过难关。并且 ,经
兰某之弟(已判刑)介绍 ,兰
弟朋友陈某与曾某将现金150万元带到邓某办公室。邓某应兰某要求 ,私自以银行名义写下“今借到曾女士人民币150万元整 ,期限为4个月……”的借条 ,加盖银行公章。
邓某后将该款转借给兰某 ,兰某向邓某写下“今借到银行150万元整 ,期限4个月 ,到期还清 ,按总额0.8%支付贵行作业务费用”的借条。借款到期 ,邓某未能如期按借条约定将150万元归还曾某 ,于是曾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银行 ,经市中院一审及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 ,银行偿还给曾某150万元及利息。
当事人对数额说法不一致
这件事邓某自己后来也说了:“既没向上级请示 ,也没经班子集体讨论。”违反规定。
事发几个月后邓某意识到大事不妙 ,主动向领导交代。银行向检察机关举报邓某 ,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邓某立案侦查 ,邓某被双规双开了。
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笔巨款具体数额上 ,这些人各有说辞。邓某交代说:曾某一方的一男子扛了一个纸箱和背包到他办公室 ,他和兰某及曾某一起清点 ,一共是80万元现金。
“只有80万元 ,怎么能写150 万元?”邓某问。可男子讲剩下的钱两天内转到公司账户 ,兰某也同意了。可后来邓某问兰某钱转了没有 ,兰某说只得了部分 ,没得完。
当事人陈某说 ,兰弟说邓某要完成150万元存款、揽储业务任务 ,让帮忙。陈某说当时问邓某:这150万元是拿到银行柜台还是拿给他?邓某讲直接给他得了 ,不用存折 ,以银行名义开借条就行了。陈某讲不知道这钱借给兰某。
而曾某说 ,这笔钱先是拿了100万元到邓某办公室 ,第二天邓某又喊她直接把其余的50万元给兰弟。兰弟讲 ,哥哥兰某要搞矿 ,要发工资 ,没钱 , 于是他找朋友陈某 ,陈某再找曾某 ,要邓某担保。
兰某讲 ,邓某提出由他向社会上借款 ,他以银行名义担保。兰某讲自己向陈某借100万元 ,借期5个月 ,月利息10万元 ,所以借条写150万元。当时陈某只给他80万元 ,剩下的讲过几天给。后来陈某讲20万元给了兰弟 ,兰弟却讲没收到。
钻管理漏洞自己盖公章
银行其他领导告诉办案人员 ,邓某用公章时 ,都是拿去他办公室自己盖。他是领导 ,大家也不好说什么 ,每次都照办。但该公司从没给银行提供过业务费 ,也不是银行信贷客户。而邓某经营管理权限中 ,银行并没授权给他向他人借款。
“这笔钱虽没进入银行账户 ,但作为行长 ,邓某以银行名义借下该款 ,该款即可视为银行的公款。该款是否进入银行账户 ,是银行方面对该款的处置问题 ,不影响其性质。”针对邓某认为自己只是滥用职权而不是挪用公款 ,法官如是说。
案发时银行虽已改制成公司 ,不属于国有企业 ,但属国家出资企业 ,邓某聘任 ,在银行从事组织、领导工作 ,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人使用 ,数额巨大且不退还。
于是法院一审以邓某犯挪用公款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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